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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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勞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訴字第141號上訴人同安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州正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 程進 居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新台幣(下同)60萬0,893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書記官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