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4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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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348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4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4年度聲沒字第14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晶體(驗後毛重分別為零點貳公克、零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經查:扣案晶體分別經送驗結果,確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4年9月6日編號0000-0000、0000-000
0號檢驗報告各1紙在卷(見94毒偵5785號卷第54頁、94毒偵6009號卷第51頁)可憑,是上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無訛,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中華民國94年10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楊智守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
書記官王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