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8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8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1816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奕雄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
6月27日第一審判決(101年度易字第1816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
101年8月1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曾淑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宥維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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