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285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江文良 被告龍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簡榮洲 被告 林冠名
林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倘未繳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合程式,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3日以107年度補字第1211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0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參。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1紙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書記官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