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238號原告 許竣凱 被告 廖銘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遷讓返還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號之2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且另請求無權占有期間未收租金之損害。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僅以請求遷讓之系爭房屋價值為斷,而不包括土地價值在內;至於原告附帶請求之積欠租金、以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則不併算其價額。又原告陳報系爭房屋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080,00
0元,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見107年度重簡字第1139號卷第45頁),此現值與系爭房屋租金依土地法第97條推算之房屋價額相當,應屬可採,且原告亦具狀表示願以每月租金120倍認定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見107年度重簡字第1139號卷第15頁)。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1,692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書記官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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