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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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38號聲請人 許崇賓 律師即 葉富琦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葉富琦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辦理遺產管理所支付費用共酌定為新臺幣32,000元。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時,亦同,民法第1183條、第113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18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選定為葉富琦之遺產管理人在案,已執行遺產管理事項有公示催告、製作財產清冊等程序,今被繼承人名下不動產業經第三人拍定,待進行分配後應無剩餘財產,若聲請人未於強制執行參與分配,將無法優先取得遺產管理人報酬,又無法召集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爰依法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並提出相關費用單據、遺產清冊、欠稅查詢情形表及本院民事執行處分配通知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葉富琦之遺產管理人一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查核屬實,堪予認定。揆諸前揭情事,本件既無合法之親屬會議可資召開,自無從由其親屬會議酌定遺產管理報酬,執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實屬有據。本院審酌本件遺產管理人所管理之內容除為聲請辦理例行性之公示催告程序、清查被繼承人財產債務等相關事務外,尚有進行債務執行強制執行事件,此有聲請人所提相關文件等在卷可稽,評估其所管理之遺產價值,及執行上開業務之簡繁程度、付出之專業能力、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酬等,爰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辦理遺產管理代為支付費用金額為新臺幣32,000元,應屬適當,爰依其聲請核定如主文所示之費用,並由被繼承人遺產中優先分配。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冠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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