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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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1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明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字第6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明俊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明俊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附表編號1確定判決判決日期欄「109年11月19日」應更正為「109年11月04日」),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案件中之最後事實審判者,係編號4即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71號判決之案件,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判決在卷可稽,則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
三、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緝字第5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1年11月、2年,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52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2.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84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4.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7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1月、1年10月、2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上開案件均分別確定乙節,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考量本次定應執行刑之犯行雖均為販賣毒品,部分販賣時間相近,然被告於多次單獨或與共犯共同販賣毒品,屢屢遭查獲後,仍不思收斂,繼續販賣毒品,顯然未能記取教訓避免再犯等,認以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度為適當,定其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吳育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書記官蘇春榕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11月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日期108年08月21日108年10月08日108年09月10日109年03月17日109年02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8529號、第25648號、第27874號、第28345號、第28347號、第30773號、第30778號、第32758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075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35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緝字第50號109年度訴字第529號109年度訴字第847號判決日期109年09月30日109年11月02日109年12月1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緝字第50號109年度訴字第529號109年度訴字第847號判決日期109年11月04日109年12月04日110年01月13日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7225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947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450號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1月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108年10月07日108年10月09日108年10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284號、109年度偵緝字第10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171號判決日期109年12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171號判決日期110年02月18日備註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6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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