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金訴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金訴字第8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松彬選任辯護人陳宏義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3日以108年度金訴字第81號判決後,被告於108年11月6日具狀聲明上訴,然上訴狀內並未敘述具體理由,僅載明上訴理由容後補呈,此有該上訴狀1份在卷可稽。嗣後,上訴人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經本院於108年12月18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上開裁定正本已於108年12月23日合法送達上訴人之居所地,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惟上訴人迄仍未補正上訴理由,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依據上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梁淑美
法官張婉寧法官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諾櫻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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