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338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雅儒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林世民法官劉逸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