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402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南投看守所)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許在本院第三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怡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