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5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5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5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張佩珍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漢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3,206,434元,及自民國109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9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按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9個月為限);㈡新臺幣1,795,504元,及自民國109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6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按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9個月為限);㈢新臺幣577,461元,及自民國109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6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按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9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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