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秩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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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壢秩字第3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被移送人 連文忠
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7年1月2
日中警分刑字第106006581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連文忠於公共場所乞討叫化不聽勸阻,處拘留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連文忠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民國106年12月5日18時20分許。
(二)地點:桃園市中壢區中壢火車站旁人行地下道。
(三)行為: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乞討叫化不聽勸阻。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現場照片1張。
(三)於上開時、地為警當場查獲。
三、核被送移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2條第1項第1
款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乞討叫化不聽勸阻之行
為。爰審酌被移送人因傷無法工作,苟以乞討維生,兼衡被
移送人違反本法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及上開違序所生之
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四、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2條第1項第1款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書記官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