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邱姵寧
相 對 人 快取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淳宜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
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66條後段、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公司設於嘉義市,有相對人公司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在卷可佐,參照上開規定,本
件聲請人應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聲請公示送達。聲請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揆諸前揭說明,自有未合,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書記官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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