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小字第27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林卓功沙諾 小吃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本於票據有所
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
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係設籍於臺北市○○○路○○○巷○號1樓,而本件
原告所請求之票據付款地則為臺北市○○○路○段○○○號,均
非屬本院轄區,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有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念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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