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4年度豐簡字第739號民事判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判決 94年度豐簡字第73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訴訟代理人  蔡哲文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零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拾參萬捌仟貳佰玖拾捌元部分,自中華民國94年9月1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四點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求為判決除假執行外,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緣被告甲○○於中華民國(下同)93年12月6日
,向原告申請「台新銀行易貸金卡易貸專案貸款」,核發額
度為新臺幣(下同)十五萬元,被告並應於每月繳款期限前
繳最低應繳金額,如逾期未繳納,依約定事項第一條規定即
喪失期限利益,應清償全部未償還之款項,並按年息百分之
一四點九計付利息,被告至94年9月17日止,共積欠原告本
金138,298元,已計未收利息8,742元,合計147,040元迄未
給付,屢向被告催討,均置之不理,合計尚欠如前述之本金
已計未收利息及按本金138,298元自94年9月18日起按年息百
分之一四點九計算之利息迄未清償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
台新銀行易貸金卡易貸專案貸款」聲請書、約定書、應行注
意事項、帳單明細等影本附卷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僅於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具狀陳述謂「尚
有糾葛」,但未能陳明是何糾葛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
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
示之金額、利息,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適用簡易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
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
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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