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0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0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021號聲請人即被告 廖育賢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105年度簡字第108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育賢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彰化縣○○鎮○○路○段○○○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已坦承犯行,且因羈押而無收入,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幫助詐欺取財罪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乃於民國105年6月18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羈押在案。茲本案因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於105年6月29日以105年度簡字第1081號簡易判決判處罪刑在案,是經本院審酌全案犯罪情節、現有卷證資料及本案業已判決,認被告前開應予羈押之原因雖仍存在,然如以具保及限制住居之方式,可替代羈押手段,應可確保本案之日後可能之審判(本案尚未確定)、執行程序之進行,是爰准予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彰化縣○○鎮○○路○段○○○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巫美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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