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7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3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清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4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清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李清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前經本院104年度審訴字第299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762號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核為正當,惟附表編號1至2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前經本院104年度審訴字第29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編號4至6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前經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176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基於不利益禁止原則,本院應受之拘束,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邁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附表:受刑人李清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㈠┌──────┬───────────┬───────────┬───────────┐│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4年1月20日│104年1月19日│104年1月20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4年度毒偵字第339號、│104年度毒偵字第339號、│104年度毒偵字第339號、│││104年度毒偵字第4139號│104年度毒偵字第4139號│104年度毒偵字第4139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299號│104年度審訴字第299號│104年度審訴字第29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5月6日│104年5月6日│104年5月6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299號│104年度審訴字第299號│104年度審訴字第299號││├──┼───────────┼───────────┼───────────┤│判決│確定││││││日期│104年6月1日│104年6月1日│104年6月1日│├───┴──┼───────────┼───────────┼───────────┤│是否為得易科│不得│不得│不得││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3前經上開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附表:受刑人李清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㈡┌──────┬───────────┬───────────┬───────────┐│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3年12月14日│103年12月16日│103年12月底│├──────┼───────────┼───────────┼───────────┤│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4年度偵字第11498號│104年度偵字第11498號│104年度偵字第11498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762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762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76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9月17日│104年9月17日│104年9月17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762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762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762號││││(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程序駁回上訴)│院以程序駁回上訴)│院以程序駁回上訴)││├──┼───────────┼───────────┼───────────┤│判決│確定││││││日期│104年10月19日│104年10月19日│104年10月19日│├───┴──┼───────────┼───────────┼───────────┤│是否為得易科│不得│不得│不得││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4至6前經上開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