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9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9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94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晊菱具保人羅怡茜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怡茜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羅怡茜因受刑人張晊菱犯竊盜案件,經依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沒入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12年6月9日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因前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11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嗣受刑人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合法傳喚未遵期到案執行,且拘提無著,通知具保人亦未能偕同該受刑人到案,該受刑人復無其他受羈押或在監執行而未能到案等情,有執行傳票送達證書、通知具保人送達證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113年6月25日中市警四分偵字第1130025623號函及檢附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無著報告書、受刑人及具保人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紀錄表等在卷可按,足見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怡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書記官陳亭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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