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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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簡上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116號上訴人聖諄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天文 訴訟代理人 黃絲榆 律師
黃敬唐 律師被上訴人 鄭雅珊 訴訟代理人 周于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員 林簡易庭 於民國112年6月9日所為112年度員簡字第50號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於民國113年8月14日上午10時36分行言詞辯論程序,並於同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有第三段所示之事項尚待調查,爰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請兩造於113年9月6日前,就下列事項,以書狀表示意見:㈠兩造於110年6月8日簽立之租賃契約書,其中第7、8及25條約
定之適用關係為何?㈡本件有無前揭租賃契約書第25條約定之情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洪榮謙
法官洪堯讚法官林彥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書記官吳芳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