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483號原告 江長恩 被告 李政翰 上列被告李政翰因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簡字第3245號),經原告江長恩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璋
法官張震法官李承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書記官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