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291號聲請人即被告 黃偉銘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113年度訴字第54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具保狀所載。
二、聲請人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起執行羈押。聲請人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請求予以借執行,經本院同意後,聲請人已於113年12月2日入法務部○○○○○○○○○執行,且本院已以113年度訴字第549號裁定撤銷羈押,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執崗字第6804號、第6803號執行指揮書、法院前案紀錄表、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前開裁定在卷可憑,是聲請人之羈押既經撤銷,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慧滿
法官陳一誠法官戴筌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書記官許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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