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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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9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紹綸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書記官鄭敏如附表:
一、請說明聲請人及聲請人之女兒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款、低收入戶補助款或老人年金,其金額若干(提出領取補助證明)?
二、請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聲請人如何繳納該保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如無,請提出切結書。另如於聲請更生前二年有變更保險契約要保人之情形,亦請一併提出。
三、請提出每月薪資證明或切結書。
四、請確認如准予更生,聲請人之更生計劃為何?欲以何種收入用以清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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