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桃簡字第7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桃簡字第7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桃簡字第79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瀚德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黃瀚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黃瀚德之身分證統一編號誤載為「Z000000000」,然此等文字誤寫要核與判決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爰將此等文字之誤寫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愷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政學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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