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桃簡字第5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桃簡字第5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桃簡字第56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世強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王世強之戶籍地址「屏東縣○○市○○巷00號」之記載更正為「南投縣○○鄉○○巷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王世強之戶籍地址「屏東縣○○市○○巷00號」之記載更正為「南投縣○○鄉○○巷00號」,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揭說明予以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哲維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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