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75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75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7540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許聖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壹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伍萬陸仟貳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許聖德於104年05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
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105年05月底尚積欠聲請人64,196元整未為清償(含
手續費5,120元整、消費款56,231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445元整及違約金4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56,231元整自105年0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
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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