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1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1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文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柒仟貳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貳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