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裁字第184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有關土地登記事務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裁字第1841號聲請人 翁金燦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嘉義縣竹崎地政事務所間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本院106年度裁字第1437號裁定聲請再審,另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以106年度再字第7號裁定移送本院,其中關於本件部分聲請再審併案,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6年7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胡方新法官程怡怡法官張國勳法官陳秀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書記官吳玫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