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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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052號上訴人 周尚武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052號遷讓房屋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95,7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8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拔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書記官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