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附民字第31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審附民字第3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317號原告 吳佳怡 被告 林姿伶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見103年度審易字第88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理由: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毀棄損壞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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