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0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07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舜林具保人江秋玲上列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秋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江秋玲因被告許舜林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曾正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馨慧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