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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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06號原告 戴銘威 被告 高嘒鎂 原告與被告高嘒鎂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關於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前段「被告將坐落1.台中市○區○○路○段00號、2.民族路(應是贅字)台中市○區○○路○○○號房屋全部遷讓返還原告」,原告應陳報臺中市○區○○路○段00號房屋、臺中市○區○○路○○○號房屋之課稅現值,以利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書記官陳怡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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