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簡聲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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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簡聲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簡聲字第179號聲請人 鄧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鄧樹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9日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向相對人戶籍地送達不到之退郵信封影本及相對人正確之住居所,聲請人已於107年8月13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雖於同年9月4日提出聲請書陳明因無相對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地址,以致本件逾期迄今未補正,故其聲請尚難認為合法,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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