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74號原告 江季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阿順 、 江茂嘉 、 江昇紅 、 江昇蓉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查原告依據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於聲明第一至四項,請求被告4人應返還自民國104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計算之不當得利各1,205,357元,於聲明第五項,請求被告4人應自108年1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按月各給付25,485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7,267,988元【計算式:(1,205,357元x4)+(24個月x25,485元x4)=7,267,9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2,9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書記官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