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緝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緝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懲治走私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緝字第10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義務辯護人戴慕蘭律師上列被告因懲治走私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何秀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
書記官簡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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