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81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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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8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8168號債權人 林鼎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江瑾威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因聲請狀所載利息起算之日期為支
票發票日109年5月11日之前,應以提示日即退票日110年1月4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