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21號原告 李勝雄 原告 李范杏紅 原告 陳金珠 原告 李慧文 原告 李肇文 原告 李巧文 法定代理人陳金珠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3項訂有明文。復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規定。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告 陳靖良 業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258號刑事判決為無罪;另被告 林立夫 亦經本院
98年勞安訴第8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原告於民國100年
7月7日聲請將本件移送民事庭,經刑事庭裁定將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依上開規定,原告即應繳納裁判費。惟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5萬4,0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8,8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
書記官葉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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