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87號上訴人 吳良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莊秉諺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04,9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4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書記官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