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智易字第3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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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智易字第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智易字第3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聖傑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續字第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美商二十世紀福斯影片公司、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哥倫比亞亞洲影片製片公司、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委由告訴代理人財團法人臺灣著作權保護基金會告訴被告王聖傑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依同法第100條前段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茲被告已向告訴人等致歉,並捐款新臺幣10萬元至告訴人指定帳戶,經共同告訴代理人於民國101年12月14日具狀表示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本院卷第12至15頁)在卷可稽,本院爰依前開法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