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99號原告 萬能第大廈管理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胡金芝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游敏弘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游敏弘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63,809元,應繳裁判費21,49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993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書記官陳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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