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5年度潮簡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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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潮簡字第454號
原 告 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
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