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5年度潮簡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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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潮簡字第454號
原   告 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
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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