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277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2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2776號聲請人即聲明人 黃簡來金 代理人 黃淑華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 李金興 公上列聲請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李金興公遺產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請人黃簡來金因收到鈞院106年度訴字第1240號事件開庭通知,而得知繼承乙事,為此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而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揆諸拋棄繼承之行為,乃財產利益之拒絕,其影響當事人權益甚鉅,是以此項拋棄繼承之表示,當憑以該為表示拋棄繼承人之真意為之,始生該合法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
三、經查,聲請人黃簡來金聲明拋棄繼承,惟未提出任何證明文件,且被繼承人為祭祀公業法人並非自然人,於法尚有未合,本院遂定於109年1月8日訊問聲請人,聲請人代理人即聲請人之女黃淑華到庭表示,其母因收受本院開庭通知,得知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李金興公向其母起訴請求給付祭祀公業相關費用,其母並無意成為該祭祀公業之派下成員而享有相關權利或承擔相關義務,故為本件聲請,惟並不知應拋棄何被繼承人之繼承權。由此可知,聲請人之真意在於解除其派下員之資格,自應逕依該祭祀公業之規約約定解除其資格,或依法提起相關訴訟解決之,聲明拋棄繼承並非其真意,且聲請人代理人亦當庭撤回本件聲請。準此,聲請人之聲請認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