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4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64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44號原告國彤有限公司(原名法歐樂有限公司)代表人 劉炳均 (董事)訴訟代理人 朱柏璁 律師
江明軒 律師被告宜蘭縣政府代表人 林姿妙 (縣長)訴訟代理人 杜家駒 律師
謝閔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1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108年12月30日下午4時30分,於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忠仁
法官吳坤芳法官羅月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書記官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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