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4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105年度偵字第289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聲沒字第3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電子菸油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建岳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現更名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
105年度偵字第289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電子菸油為被告犯藥事法所用之物且屬於被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
查終結後,因認其係違反藥事法第82條第1項輸入禁藥罪,而於105年2月2日以105年度偵字第2897號為緩起訴處分,其緩起訴期間為1年,嗣於106年3月1日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等節,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高等檢察署)105年度上職議字第2548號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電子菸油,經送鑑結果,檢出均含有
Nicotine成分,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4年10月15日FDA研字第1046056606號檢驗報告書在卷可憑(見桃園地檢署105年度他字第268號卷〈下稱他字卷〉第11頁至第13頁)。被告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上開藥品,即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禁藥,且經被告供承為其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見他字卷第34頁),復未經衛生主管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為沒入銷燬處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曾名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思妤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及單位│├──┼─────────────────┼─────┤│1│THECOLLECTION│10瓶│││(TRIPLESHOTDUFFY3mg)││├──┼─────────────────┼─────┤│2│ADAMBOMB│10瓶│││(Paradise6mg)││├──┼─────────────────┼─────┤│3│ADAMBOMB│10瓶│││(Paradise3mg)││├──┼─────────────────┼─────┤│4│THECOLLECTION│10瓶│││(RUBY6mg)││├──┼─────────────────┼─────┤│5│BEARDVapeCo.│10瓶│││(NO.053mg)││├──┼─────────────────┼─────┤│6│BEARDVapeCo.│10瓶│││(NO.056m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