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35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353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蘇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調院偵字第1983號),本院前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簡字第427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嗣被告於本院審判程序中自白犯罪(112年度易字第247號),本院復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周蘇蘭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周蘇蘭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1年7月27日17時24分許,在 羅智平 擔任店長之全家便利超商新惠安門市(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下稱本案門市)內,徒手拿取貨架上陳列、如附表所示之充電線1條並放入隨身攜帶之手提包後,未經結帳即離開門市,以此方式竊取前述充電線得手。
二、案經羅智平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周蘇蘭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易字卷㈡第154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羅智平於警詢時之證述大致相符(偵卷第11至13頁),並有本案門市監視器錄影畫面3張、道路監視錄影畫面1張、商品包裝及明細照片1張在卷可查(偵卷第23至25頁),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已可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前因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66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②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66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月、5月確定。前揭各罪復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392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於108年6月14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並於109年3月12日保護管束期滿視為執行完畢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為憑(易字卷㈡第117至147頁),被告受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竊盜罪,固符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要件,惟審酌上開前案為施用毒品而與本案罪質差異大、前案執行完畢迄本案約2年餘等一切情狀後,認如加重其法定最低度刑,將使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應負擔之罪責,參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僅依前開規定加重其法定最高度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將被告上述構成累犯之前科排除後,尚存在其他竊盜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足參(易字卷㈡第117至147頁),其未能尊重他人財產權,所為實有不該,並審酌被告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之充電線1條之犯罪動機、手段、所生損害,惟考量被告到案後尚坦承犯行,而與告訴人因金額落差未能達成和解,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證(簡二卷第9頁),犯後態度尚可,暨其自述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業工、未婚、有兩個成年子女、家庭狀況普通、需要照顧生病之母親之生活狀況(易字卷㈡第15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犯罪所得如附表所示之充電線1條,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檢附繕本1份。
本案經檢察官葉芳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劉承武、戚瑛瑛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志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劉亭均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000元以下罰金。
附表:(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編號項目數量備註1TypeC急速充電線1條廠牌:SWISSTEC、市價約279元卷宗對照表:
全稱本判決所用簡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2527號卷偵卷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調院偵字第1983號卷調院偵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427號卷簡一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247號卷易字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530號卷簡二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