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95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95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951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戊○○
甲○○己○○乙○○丙○○辛○○庚○○丁○○壬○○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51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戊○○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甲○○、己○○、乙○○、丙○○、辛○○、庚○○、丁○○、壬○○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
3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戊○○明知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向主管機關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竟自民國
97年8月24日起,在臺北縣蘆洲市○○路○○○號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擺設賭博性電子遊戲機「7PK滿天星」10台、「小丑八線水果盤」9台,與不特定之人賭博財物。其賭博方式為由參與賭博之人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交付戊○○後,由戊○○開分可得分數1,000分,再由賭客按押賭注之分數,如押中時可得不等倍數之分數,賭客可依機檯上之分數,選擇由戊○○洗分後兌換等值現金或繼續押注,如未押中,則賭資歸戊○○所有。嗣於同年月28日16時30分許,適有賭客甲○○、己○○、乙○○、丙○○、辛○○、庚○○、丁○○、壬○○等人在上址以前開方法賭博財物時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
二、證據:
㈠、被告戊○○、甲○○、己○○、乙○○、丙○○、辛○○、庚○○、丁○○、壬○○等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及現場相片10張附卷。
三、核被告戊○○所為,係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之違法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罪及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被告甲○○、己○○、乙○○、丙○○、辛○○、庚○○、丁○○、壬○○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
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被告戊○○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性行為,係每日持續進行,未曾間斷,地點均在被告所承租之鐵皮屋內,是被告之經營行為,具有不斷反覆實施之特性,係屬集合犯行為,自仍應論以一罪。又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處斷。爰分別審酌被告等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危害、及其等犯罪後均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品,分別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6
6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至其餘之扣案物品,則為被告戊○○所有,並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陳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第1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徐蘭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違反第15條規定者,處行為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1│「7PK滿天星」電子遊戲機│10臺(含IC板10塊)│├──┼──────────────┼──────────┤│2│「小丑八線水果盤」電子遊戲機│9臺(含IC板9塊)│├──┼──────────────┼──────────┤│3│賭資│新臺幣18,100元│├──┼──────────────┼──────────┤│4│監視器鏡頭│3支│├──┼──────────────┼──────────┤│5│螢幕│5台│├──┼──────────────┼──────────┤│6│開分表│2張│├──┼──────────────┼──────────┤│7│積分器│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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