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45號原告 李王麗美 訴訟代理人 李鎮福 被告 謝俊賢 被告 謝煥騰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 律師被告 謝文國 被告 謝温南 被告 謝群偉 被告 謝智富 被告 謝陳秀鳳 被告 謝雅如 被告 謝佳玄 被告 謝彥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請彰化縣溪州鄉公所提供原先三七五耕地租約登記簿資料,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書記官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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