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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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45號原告 李王麗美 訴訟代理人 李鎮福 被告 謝俊賢 被告 謝煥騰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 律師被告 謝文國 被告 謝溫南 被告 謝群偉 被告 謝智富 被告 謝陳秀鳳 被告 謝雅如 被告 謝佳玄 被告 謝彥絨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坐落彰化縣○○鄉○○段○○○○○○○號、面積145平方公尺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坐落彰化縣○○鄉○○段○○○○○○○號、面積95平方公尺土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就上開土地之面積有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書記官李盈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