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4號原告 林順源 被告 林素玲 被告 林素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係依民法第425條之1之規定,請求核定被告林素玲、林素瑛各分別所有權利範圍三分之一之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000號房屋所占用原告分別所有權利範圍三分之二之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之每月租金,並請求被告各給付租金新台幣(下同)000000元。是就核定租金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0000000元【計算式:76㎡×53198.4元/㎡×10%×10年×2/3(原告土地持分)×2/3(被告房屋持分)=0000000】。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0000000元(0000000+673755+673755=0000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185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14365元,尚應補繳1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書記官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