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9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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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904號原告乙○○被告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被告應於96年9月1日前將車牌號碼00-0000汽車之車體險保險契約送過院。
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鄭月霞
法官伍逸康法官洪培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
書記官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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