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交簡上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8號原告 周豪緯 被告 郭忠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簡上字第10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曾名阜
法官黃瑞成法官陳柏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國治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更多裁判書